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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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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健康发展,现将《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5〕5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系统)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第三条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全省第三方交易系统的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管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三方交易系统的运营实施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会同省密码管理部门检查第三方交易系统商用密码产品及服务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二)获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星”证书;
(三)具有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
(四)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级保护为三级及以上;
(五)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六)运营机构信用良好,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并满足“双盲”评审改革以及省、市行政监督部门关于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在运营机构网站主页或者交易活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系统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将认证标志嵌入到系统中,在运营机构网站主页或者交易活动网页予以明示,并在标志下方标明获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公布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七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在主动停止业务30日前告知开展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运营机构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停止业务公告,并与交易活动相关主体商定数据存储、迁移、信息安全、保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与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交换交易项目全量数据。
第九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主体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CA互认系统,实现全省“一地注册,全省通用”。
第十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对接省级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比对、惩戒措施自动匹配、惩戒结果自动反馈。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系统所有服务器均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鼓励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溯源及防篡改管理,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保证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发布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前应当加强信息审查和检测。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交易系统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检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及其服务宜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系统同步推进网络安全系统规划、建设、运行,促进IPv6各关键环节整体提质升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当每年定期对第三方交易系统的登记信息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当对招标投标过程中IP、投标人联系人、MAC地址雷同等存在围标串标潜在风险的行为进行识别、预警,预警信息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及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事前承诺机制,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作出承诺,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承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依法履行数据交换义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量进行数据交换,并公布相关信息,不伪造、篡改、毁损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二)严守保密义务,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恪守公平竞争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关联方支付佣金、回扣或输送其他不当利益,杜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市场竞争优势;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兼容对接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利用技术手段提供差别化信息,不故意对递交或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不违规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严格执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法定公示渠道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杜绝高收费、价外加价、隐性收费或差别化定价等行为;
(五)严守市场秩序规范,不通过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不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违法收集、存储、使用交易相关数据;
(六)全面履行协同监管义务,依法配合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包括:接受交易过程现场见证与信用评价管理、配合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系统运行数据和业务信息,及时响应调查取证要求等。如经查实存在违反承诺事项,自愿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平台对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承诺书,并提供业务流程的电子版备案。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与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交易系统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并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相关项目开标、评标实时音视频,供行政监督部门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的开标和评标全过程实时监督,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电子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或者预警信息及时共享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第三方交易系统及其运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戒,并将惩戒信息在省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和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运行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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